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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虚拟货币被人从“后门”偷走,区块链新型违法怎样破?

    作者矿机回收网_回收出售显卡矿机_回收IPFS蜗牛星际LTG矿机-回收蚂蚁挖矿二手矿机_矿机托管点击次数:198发布时间:2023-03-21 13:09:18

      为招引投资者将手中的虚拟货币质押在自己的区块链项目里,李某伙同他人开发了两套项目代码,使用技术手段将投资者质押的虚拟货币悉数搬运走变现,形成多位投资人经济损失达3800万元。近日,安徽省池州市中级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决,驳回李某等人针对原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,保持原判。

      质押的虚拟货币被转走

      2021年6月初,正在池州旅行的王某用手机上网时,发现自己常用的某款数字钱包App主页上新发布了一个项目。该项目声称投资者可将手上的虚拟货币质押后在项目内进行“挖矿”:根据质押时间和数量,向投资者返还该项目发行的虚拟货币“G币”。王某觉得这其中有利可图,便将价值59万元的虚拟货币悉数投了进去。

      次日,王某发现,自己质押的虚拟货币悉数被项目方转走,并且宣扬“G币”项意图网站也关闭了,项目方负责人联系不上。尽管意识到可能被骗,但王某仍心存幻想,以为项目还会重启。

      但是,直到2021年10月,该项目都没有重启。王某所以向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报案。接到报案后,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高度重视,立刻展开了案子侦查工作,并商请贵池区检察院提前介入。

      开发两套代码为违法留“后门”

      “如果开发项目者可以轻松搬运投资者质押的虚拟货币,投资者难道不会生疑吗?”受邀提前介入后,贵池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卷宗之后,发现了案子的关键点。

     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查明,2021年3月,为获取非法利益,李某伙同他人开发了一款带有“后门”功用(即开发项目者可以不经投资者同意,提取投资者质押在项目中的虚拟货币)的区块链虚拟货币投资项目,即“G币”项目。此后,李某先后约请刘某、叶某投资入股,并分别找到宋某、袁某,由宋某编写带有“后门”功用和不带“后门”功用的两套项目合约代码,由袁某编写该项意图前端网页。刘某、叶某、宋某、袁某4人明知该项目带有“后门”功用,可能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,仍投资入股、供给技术支持。

      为获取投资者的信赖,2021年5月,李某等人运用宋某编写的不带“后门”功用的项目代码,取得了《智能合约安全审计报告》,用以向投资者进行“安全声明”。同年5月下旬,宋某将带有“后门”功用的合约代码在网上进行测试部署、开源,并根据李某的要求修改后,将合约地址供给给李某。随后,李某组织叶某找人运用虚伪身份信息拍照认证视频,用于“G币”项目上线,同时组织袁某在网上正式编写带有“后门”功用的项目网页介绍。

      2021年6月7日,带有“后门”功用的“G币”项目正式在某款数字钱包App主页上线,连续有投资者向该项目质押虚拟钱银进行投资。该项目运营期间,刘某、叶某等人在微信群中对“G币”项目进行宣扬,招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投资。同年6月8日清晨,李某等人使用“后门”功用,将投资者质押在该项目中的虚拟货币悉数搬运。2021年6月至11月,李某等人经过场外买卖方式对搬运的虚拟钱银进行变现,共形成投资者损失3800余万元。

      此外,检察机关查明,在虚拟货币的变现过程中,李某组织苏某负责接纳钱款。2021年6月至11月,苏某在明知上述钱款是违法所得的前提下,仍供给自己名下和实践操控的多个银行账户接纳赃物,并用于购买别墅、轿车、理财产品等,涉嫌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得数额逾500万元。

      盗取虚拟钱银行为该怎么科罪

      2022年5月24日,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将该案移送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“这起案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经过预设程序盗取被害人虚拟钱银,涉嫌盗窃罪、诈骗罪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多个罪名,应怎么科罪?”承办检察官经剖析以为,李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避开安全保护,逾越权限,采用技术手段非法盗取虚拟货币。另外,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织于2021年5月发布的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买卖炒作危险的公告》明确指出,虚拟货币不是真实的货币,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。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,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,其法令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。因此,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违法特征。

      经过对案子性质的详细论证、剖析研判,结合全案证据,贵池区检察院以为李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,采用技术手段,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,情节特别严重,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;苏某明知是违法所得仍予以窝藏、搬运,情节严重,其涉嫌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开罪。2022年9月,贵池区检察院对上述6人提起公诉。

      2022年12月,贵池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悉数采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,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5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各并处罚金;以粉饰、隐秘违法所开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。

      一审宣判后,李某以原判确定形成投资人损失达3800余万元证据不足、叶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。日前,池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决,以为原判确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科罪准确,量刑恰当,审判程序合法,应予以保持。对于上诉人李某、叶某提出的上诉理由,不予采用。

     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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